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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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規定

博士班修業規定(112級適用)

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本所為培養高階政治學教學、研究專業與政治領導人才,特訂定本辦法,以供有志修讀博士研究生共同遵行。
三、獲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自獲准學年度起,即為本所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後之修業規定,悉依本規定辦理。
四、在學期間相關事項:
(一)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二至七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二)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1.博士研究生於入學時,選定一位本所專任教師擔任其導師,並依修業興 趣諮詢導師意見,排定修讀課程等計劃。若無導師人選,則由所長擔任。 【本條文適用 112 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
2.博士研究生最少應修滿三十學分(不含論文指導類課程),包括必修與選 修課程,並應於畢業前選修論文指導類課程三學分。
3.論文指導類課程限本所專任教師擔任。為配合開課程序,博士研究生最 遲應於選修該課程之前一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期中考週結束前,經所屬 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得選修。
4.博士研究生修習學分,每學期最高修讀學分數為十二學分,超修學分須 填具申請表事先經所務會議通過;選修所外課程(不含本所與外所合開 併班課程)最多為九學分,申請時須附歷年修課成績單、教學大綱,並 經導師簽名同意後始得選修。 【本條文適用 112 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
5.博士研究生應於每學期開學正式上課時確實出席,未符合上述規定者, 授課教師得依學校「選課異常處理」之規定,以書面強制退選。學期中 之請假、缺課次數以三次為限,超過者該科成績不計。
6.博士研究生課程各科成績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評定。
7.博士研究生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應依本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程 實施要點」完成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程

五、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暨提報博士論文題目
(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

1.應試領域:博士研究生依修業興趣與導師諮詢。第一次申請資格考時於學 門認可的主修領域(比較政治、國際關係、方法論、政治哲學與理論、公 共行政與政策)中自行選定一個核心領域、兩個副屬領域。選定領域後 不得更換。
2.應試型態:資格考試中選定的核心領域須以考試方式進行,另兩個副屬領 域可選擇考試、報告口試或出版品應試。
3.申請資格:博士研究生應於修滿申請資格考應試領域之相關課程學分數達 六學分(含抵免、所外課程學分數)後,於預定應試學期之前一個學期規定 時間內提出資格考試申請。 申請時應檢附所選應試領域修習相關課程之課綱與歷年修課成績單。
4.資格考試選擇以考試或報告口試型態應試者:經所務會議核定本所專任教 師擔任資格考試委員會之召集人及應試型態。應試型態核定後不得更改。 選擇以報告口試應試者,申請時應檢附符合所選應試領域範疇之報告題 目、摘要(中文三百字或英文二百字為限)以供審核。
5.資格考試採考試型態應試者:由所務會議核定本所專任教師擔任資格考試 委員會之召集人聘請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教師三人(含召集人) 組成考試委員會,其中須有本所專任教師與所外教師各一名。每一位委 員以本所開列之各領域核心參考書目為基礎,提供考生書單(約專書五 本或相當份量的期刊論文)。考試採開放書籍以筆試或電腦作答進行,每 一領域作答時間為四小時。成績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評定,達及格標準始為通過。 【本條文適用 112 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 考生人數超過一人以採匿名閱卷。委員閱卷時依評分項目予以評分並加 註短評。資格考試成績通知單應附上匿名之委員短評供考生參閱。
評分項目
適當引用:是否根據題目主旨與參考書目,適當引用切合題意之文獻。
提出觀點:是否根據題目主旨、問題的關鍵點以及文獻,提出自己的觀 點與看法。
符合題意:答題內容是否符合題意,無偏離主題。 寫作邏輯:答題內容是否邏輯一致。

6.資格考試採報告口試型態應試者:由召集人聘請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 以上教師三人(含召集人)組成口試委員會,其中須有本所專任教師與 所外教師各一名。 3 委員應親自出席口試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代表;若委員無法親自出席, 得以視訊或書面審查方式辦理,惟至少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口試委 員會。 報告內容應至少包含二十五篇相關國內外期刊或專書引用,審查標準為須 達 SSCI 或 TSSCI 期刊論文之品質。報告正文篇幅中文以四萬字、英文以 一萬字為限。 報告口試評定結果為「通過」、「修改後通過」、「修改後再審」、「不通過」。
  「修改後通過」:應於口試後半年內繳交修改後報告,並經召集人審核通 過,逾期未完成者則視為該領域不通過。
 「修改後再審」:應於口試後半年內繳交修改後報告,逾期者則視為該領 域不通過。修改後再審以書審一次為限,評定結果為「通 過」或「不通過」。須達三分之二委員評定「通過」,該 領域始為通過。

修改後通過 應於口試後半年內繳交修改後報告,並經召集人審核通 過,逾期未完成者則視為該領域不通過。
修改後再審 應於口試後半年內繳交修改後報告,逾期者則視為該領 域不通過。修改後再審以書審一次為限,評定結果為「通 過」或「不通過」。須達三分之二委員評定「通過」,該 領域始為通過。

7.資格考試採出版品型態者:出版品必須是單一作者、博士班入學後始被接 受刊登,論文內容須與政治學領域相關且出版刊物須為 SSCI 期刊或科 技部認定 B 級以上之 TSSCI 期刊。出版品經所務會議審核並核定所屬主 修領域後,應於本所舉辦的公開發表會發表後,始為通過。該出版品通 過抵免後,不得再折抵本所博士生論文發表點數認證。
8.資格考試採考試、報告口試型態之舉行時間、地點,以在每學期中依下列 作業時程及在本校舉行為原則。(採出版品型態者,於每學期規定申請時 提出)
9.博士研究生資格考試如有舞弊或違反學術研究倫理相關規定情事者,由考 試委員會召集人視情節輕重提報所務會議審處。
10.資格考試每個領域之撤銷,應經召集人同意,並以一次為原則。第二次 以上特殊狀況需經召集人同意後,提請所務會議審議。
11.博士研究生對於資格考試成績如有疑義,應於接獲成績通知單後一週內 向所務會議提出複查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12.資格考試每個領域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仍不及格者,則依本校學則 規定勒令退學。
13.資格考試應於入學後二年內完成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五年(不含保留 入學及休學期間)。未依年限及次數完成者,由本所通知教務處勒令退學。
14.資格考試全部及格並修畢博士班規定之應修課程,及符合學位授予法有 關申請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之他項要件者,始得成為本所博士學位候選 人。

時程
(當學期行事曆為準)
 

第1學期

第2學期

內容

開學日之前2週 提出申請:
第一次申請者,應於學門認可的主修領域(比較政治、國際關係、方法論、 政治哲學與理論、公共行政與政策)中自行選定一個核心領域、兩個副屬 領域申請應試

第4週前

 

1.所務會議核定各領域之召集人及應試型態並公告
2.考試:
(1)公告考試日期:所辦每學期依學校當學期行事曆第15至18週期間擇一日辦理並公告。
(2)各領域考試每學期辦理一次,最遲應於申請之下一學期公告考試日期應考
(3)電腦作答之應考生繳交切結書。
第8週前 考試:
召集人組織考試委員會並提報委員名單,考試委員會提供考生參考書單。委員名單應保密

最遲應於應試日期前3週完成

1.考試:考生決定撤銷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經召集人簽章同意並提報所辦
2.報告口試:
(1)應試期限:第1學期提出申請者,最遲須於隔年7/31學期結束前舉辦;第2學期提出申請者,最遲須於隔年1/31學期結束前舉辦
(2)應試程序:考生繳交報告之電子檔予所辦,由召集人組織口試委員會及訂定口試日期後,所辦最遲於口試日期前2週通知考生。委員名單應保密

隔年

7/10前

隔年

1/10前

報告口試:提報或撤銷應試日期最後截止日

7/31前

1/31前

報告口試:應試截止日

(二)博士生論文發表點數

博士研究生提出博士學位論文口試前,須以本所名義發表以下類型的學 術作品,經指導教授簽認計點總數達十點以上者得提到申請學位論文口 試。多位作者則以 2/(n+1)公式(n 為作者人數)計算:

  • SSCI或AHCI期刊論文(每篇10點)

  • TSSCI或THCI等級之期刊論文(每篇10點)

  • 具有審查制度的學術性專書著作(每本最高10點)

  • 政治學門或與政治學門相關重要會議之論文(每篇5至7點)

  • 具有審查制度的學術期刊論文或專書專章(每篇5點)

  • 其他學術會議之論文(每篇3點)

  • 非上述出版品但經所務會議審查核定點數者

【本條文適用110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

(三)英文能力檢核規定 

博士研究生應於申辦「論文計畫書」口試,提報論文資料前,應先通過 本所以下任一項英文能力檢核:

1.語文能力測驗: 

博士研究生應於入學後提出符合下列之一的英文語文能力測驗證明。本 所認定及格成績如下:

  • 托福電腦測驗iBT-TOEFL成績79分。
  • 英國文化協會之國際英文語文測試(IELTS)成績6.5分。
  •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之英文外語能力測驗(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200分、口試成績S-2+。
  • 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複試。

檢核認定可於入學後隨時提出申請。辦理認定時,請將測驗及格之成績 單正本(有效期限內)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所辦登記備查。 以英語為母語之外籍生得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2.修習本所開設或經本所公告之所外全英語授課課程6學分且及格。
3.通過本所辦理3MT活動:以3分鐘全英語演講,介紹博士論文研究成果。
4.博士研究生如遇特殊情況,無法於規定期限內通過英文能力檢核者,得 經導師同意提請所務會議討論。

(四)赴國外學術交流

自110學年度起,本國籍博士研究生畢業前需赴國外進行交流,條件包括以下各點,擇一完成,方得提出學位考試。
1.申請出國交換/研修(三個月以上)。
2.完成本所規劃之研究生(學期/暑期)國外研修課程或計畫(三個月以上)。
3.取得本校合作之境外大學雙聯學位。
4.在職身分學生(檢具在職證明)及其他因素(如懷孕、育嬰)無法長期出國交流,提出相關證明經所務會審議核定者,應符合下列彈性機制之一: 

  • 赴國外參與學術機構舉辦之國際會議發表論文一次。
  • 赴國外全程參與學術機構舉辦之工作坊或訓練營隊一次。
  • 訪學研究:赴國外學術機構進行與論文研究主題有關之訪問研究,須由對方機構(或學者)檢具邀請函;或來函同意前往訪學,訪學時間至少一星期,全程活動時間須有一半天數以上為訪學相關活動。

※出國前應檢附學術活動相關資料提報所務會議審核通過,返國後檢附相關出國證明與報告書。

(五)提報博士論文題目

1.博士研究生取得本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後,始得申辦「論文計畫書」口 試(其辦法由本所另訂之),通過後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論文口試。
2.博士學位候選人應於申辦「論文計畫書」口試前,須提報論文資料,包含 題目、指導教授、口試委員名單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
3.博士論文指導教授之選定,依本校「論文指導教授遴聘原則」之規定,以 聘請本所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為指導教授,若無符合學門專長或資格者, 得商聘本所專任助理教授或合聘教師、兼任教師、所(校)外教師之職級 為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者擔任共同指導教授,並須於提報論文資 料時,充分敘明理由(至少三百字),經提報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可聘任。【本條文適用 112 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 ※自 110 學年度起,本所每位專任教師每學年指導本所博、碩、碩專班學 生論文人數,以各學制同一入學學年度(級別)註冊在學研究生最多 三人,總量不超過八人為原則,特殊情形應提所務會議審議。
4.論文指導教授若退休或離職,仍可繼續指導,惟須另聘一位本所專任副教 授以上教師共同指導。
5.博士學位論文口試委員人選,由指導教授悉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 細則」之規定。其中須有一位為本所專任教師,另一位為校外教師。 非上開「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二款規定之口試委員 聘任資格者,須檢附經所務會議認定之紀錄。
6.博士學位候選人倘因故需變更論文指導教授,應事先繳交本所「變更論文 指導教授申請表」,經提報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得變更。惟若於通過「論 文計畫書」口試後始申請變更指導教授者,應重新辦理「論文計畫書」口 試。
7.博士論文學位口試委員須與「論文計畫書」口試之成員相同;如有不同情 形,須於申請論文口試前提報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得更改。

六、博士學位考試:
  • 學期之定義:上學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學期自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且應於研究生申請之該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舉行。

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1.博士學位候選人應符合本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程實施要點」及本 所「多元學習護照」制度、「論文發表點數」、「英文能力檢核」及「赴國 外學術交流」之規定,且須在博士學位論文通過「論文計畫書」口試後, 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論文口試。其中「多元學習護照」制度、「論文計畫書」 口試辦法由本所另訂之。
2.博士學位論文應依本校及本所「研究生學位論文格式規範」撰寫。博士候 選人於完成論文初稿後,經指導教授之同意申請舉行博士學位論文口試, 且最遲於口試二星期前,繳交論文口試本及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 行細則」規定之「原創性比對結果報告」,提供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審閱。 未能於期限前提交者,不得依申報時間舉行口試。
3.博士學位論文口試答辯以三小時為準,必要時得延長一小時。
4.博士學位論文口試之舉行以在中山大學校區(高雄市)為原則。考試委員 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代表,且至少應有五人出席,始能舉行。  其他相關規定悉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辦理。
5.博士學位論文口試,開放學生旁聽、見習;同一學期申報論文口試之博士 研究生應有參加之義務。
6.博士學位論文口試成績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口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行口 試,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規定應令退學。
7.博士候選人口試通過後,由本校授予政治學博士學位。

​七、畢業:

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始得提出畢業之申請。
博士論文經口試通過,如尚需修改,應於完成後經指導教授簽名同 意,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離校時須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 則」規定上傳「論文定稿」、「論文定稿之原創性比對結果報告」、 「研究生學位論文符合學術倫理規範聲明書」及「論文公開授權書」 至本校畢業論文提交系統。
再將論文平裝本(社科院規定論文封面 顏色)交予學校圖資處、教務處及本所各一本;同時另寄論文定稿 電子檔供本所留存。

八、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若仍有未盡之處由本所所務會 議依個案情況討論審議。
九、本規定經所、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相關連結:畢業相關規定 、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 、碩博班學位考試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