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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規定

博士班修業規定(113級適用)

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本所為培養高階政治學教學、研究專業與政治領導人才,特訂定本辦法,以供有志修讀博士研究生共同遵行。
三、獲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自獲准學年度起,即為本所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後之修業規定,悉依本規定辦理。
四、在學期間相關事項:
(一)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二至七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二)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1.博士研究生於入學時,選定一位本所專任教師擔任其導師,並依修業興趣諮詢導師意見,排定修讀課程等計劃。若無導師人選,則由所長擔任。

2.博士研究生最少應修滿三十學分(不含論文指導類課程),包括必修與選修課程,並應於畢業前選修論文指導類課程三學分。

3.論文指導類課程限本所專任教師擔任。為配合開課程序,博士研究生最遲應於選修該課程之前一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期中考週結束前,經所屬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得選修。

4.博士研究生修習學分,每學期最高修讀學分數為十二學分,超修學分須填具申請表事先經所務會議通過;選修所外課程(不含本所與外所合開併班課程)最多為九學分,申請時須附歷年修課成績單、教學大綱,並經導師簽名同意後始得選修。

5.博士研究生應於每學期開學正式上課時確實出席,未符合上述規定者,授課教師得依學校「選課異常處理」之規定,以書面強制退選。學期中之請假、缺課次數以三次為限,超過者該科成績不計。

6.博士研究生課程各科成績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評定。

7.博士研究生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應依本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程實施要點」完成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程。

五、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暨提報博士論文題目
(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

(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

1.應試領域:博士研究生依修業興趣與導師諮詢。第一次申請資格考時於學門認可的主修領域(比較政治、國際關係、方法論、政治哲學與理論、公共行政與政策)中自行選定一個核心領域、兩個副屬領域。選定領域後不得更換。

2.應試型態:資格考試中選定的核心領域須以考試方式進行,另兩個副屬領域可選擇考試、報告口試或出版品應試。

3.申請資格:博士研究生應於修滿申請資格考應試領域之相關課程學分數達六學分(含抵免、所外課程學分數)後,於預定應試學期之前一個學期規定時間內提出資格考試申請。

申請時應檢附所選應試領域修習相關課程之課綱與歷年修課成績單。

4.資格考試選擇以考試或報告口試型態應試者:經所務會議核定本所專任教師擔任資格考試委員會之召集人及應試型態。應試型態核定後不得更改。

選擇以報告口試應試者,申請時應檢附符合所選應試領域範疇之報告題目、摘要(中文三百字或英文二百字為限)以供審核。

5.資格考試採考試型態應試者:由所務會議核定本所專任教師擔任資格考試委員會之召集人,聘請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教師三人(含召集人)組成考試委員會,其中須有本所專任教師與所外教師各一名。每一位委員以本所開列之各領域核心參考書目為基礎,提供考生書單(約專書五本或相當份量的期刊論文)。考試採開放書籍,以筆試或電腦作答進行,每一領域作答時間為四小時。成績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評定,達及格標準始為通過。

考生人數超過一人採匿名閱卷。委員閱卷時依評分項目予以評分並加註短評。資格考試成績通知單應附上匿名之委員短評供考生參閱。

評分項目

 適當引用:是否根據題目主旨與參考書目,適當引用切合題意之文獻。

 提出觀點:是否根據題目主旨、問題的關鍵點以及文獻,提出自己的觀點與看法。

 符合題意:答題內容是否符合題意,無偏離主題。

 寫作邏輯:答題內容是否邏輯一致。

6.資格考試採報告口試型態應試者:由召集人聘請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教師三人(含召集人)組成口試委員會,其中須有本所專任教師與所外教師各一名。

 委員應親自出席口試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代表;若委員無法親自出席,得以視訊或書面審查方式辦理,惟至少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口試委員會。

 報告內容應至少包含二十五篇相關國內外期刊或專書引用,審查標準為須達SSCI或TSSCI期刊論文之品質。報告正文篇幅中文以四萬字、英文以一萬字為限。

報告口試評定結果為「通過」、「修改後通過」、「修改後再審」、「不通過」。

  「修改後通過」:應於口試後半年內繳交修改後報告,並經召集人審核通過,逾期未完成者則視為該領域不通過。

「修改後再審」:應於口試後半年內繳交修改後報告,逾期者則視為該領域不通過。修改後再審以書審一次為限,評定結果為「通過」或「不通過」。須達三分之二委員評定「通過」,該領域始為通過。

修改後通過 應於口試後半年內繳交修改後報告,並經召集人審核通 過,逾期未完成者則視為該領域不通過。
修改後再審 應於口試後半年內繳交修改後報告,逾期者則視為該領 域不通過。修改後再審以書審一次為限,評定結果為「通 過」或「不通過」。須達三分之二委員評定「通過」,該 領域始為通過。

 

7.資格考試採出版品型態者:出版品必須是單一作者、博士班入學後始被接受刊登,論文內容須與政治學領域相關且出版刊物須為SSCI期刊或科技部認定B級以上之TSSCI期刊。出版品經所務會議審核並核定所屬主修領域後,應於本所舉辦的公開發表會發表後,始為通過。該出版品通過抵免後,不得再折抵本所博士生論文發表點數認證。

8.資格考試採考試、報告口試型態之舉行時間、地點,以在每學期中依下列作業時程及在本校舉行為原則。(採出版品型態者,於每學期規定申請時提出)

 

時程
(當學期行事曆為準)
 

第1學期

第2學期

內容

開學日之前2週

提出申請:

第一次申請者,應於學門認可的主修領域(比較政治、國際關係、方法論、政治哲學與理論、公共行政與政策)中自行選定一個核心領域、兩個副屬領域申請應試

第4週前

 

1. 所務會議核定各領域之召集人及應試型態並公告

2. 考試:

(1) 公告考試日期:所辦每學期依學校當學期行事曆第15至18週期間擇一日辦理並公告。

(2) 各領域考試每學期辦理一次,最遲應於申請之下一個學期公告考試日期應考

(3) 電腦作答應考生於考試當日繳交切結書。

第8週前

考試:

召集人組織考試委員會並提報委員名單,考試委員會提供考生參考書單。委員名單應保密。

最遲應於應試日期前3週完成

1. 考試:考生決定撤銷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經召集人簽章同意並提報所辦

2. 報告口試:

(1) 應試期限:第1學期提出申請者,最遲須於隔年7/31學期結束前舉辦;第2學期提出申請者,最遲須於隔年1/31學期結束前舉辦

(2) 應試程序:考生繳交報告之電子檔予所辦,由召集人組織口試委員會及訂定口試日期後,所辦最遲於口試日期前2週通知考生。委員名單應保密。

隔年

7/10前

隔年

1/10前

報告口試:提報或撤銷應試日期最後截止日

7/31前

1/31前

報告口試:應試截止日

 

9.博士研究生資格考試如有舞弊或違反學術研究倫理相關規定情事者,由考試委員會召集人視情節輕重提報所務會議審處。

10.資格考試每個領域之撤銷,應經召集人同意,並以一次為原則。第二次以上特殊狀況需經召集人同意後,提請所務會議審議。

11.博士研究生對於資格考試成績如有疑義,應於接獲成績通知單後一週內向所務會議提出複查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12.資格考試每個領域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仍不及格者,則依本校學則規定勒令退學。

13.資格考試應於入學後二年內完成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五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未依年限及次數完成者,由本所通知教務處勒令退學。

14.資格考試全部及格並修畢博士班規定之應修課程,及符合學位授予法有關申請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之他項要件者,始得成為本所博士學位候選人。

(二)博士生論文發表點數

博士研究生提出博士學位論文口試前,須以本所名義發表以下類型的學術作品,經指導教授簽認計點總數達十點以上者得提到申請學位論文口試。多位作者則以2/(n+1)公式(n為作者人數)計算:

  • SSCI或AHCI期刊論文(每篇10點)

  • TSSCI或THCI等級之期刊論文(每篇10點)

  • 具有審查制度的學術性專書著作(每本最高10點)

  • 政治學門或與政治學門相關重要會議之論文(每篇5至7點)

  • 具有審查制度的學術期刊論文或專書專章(每篇5點)

  • 其他學術會議之論文(每篇3點)

  • 非上述出版品但經所務會議審查核定點數者

【本條文適用113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

(三)英文能力檢核規定 

博士研究生應於申辦「論文計畫書」口試,提報論文資料前,應先通過 本所以下任一項英文能力檢核:

1.語文能力測驗: 

博士研究生應於入學後提出符合下列之一的英文語文能力測驗證明。本 所認定及格成績如下:

  • 托福電腦測驗iBT-TOEFL成績79分。
  • 英國文化協會之國際英文語文測試(IELTS)成績6.5分。
  •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之英文外語能力測驗(FLPT)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200分、口試成績S-2+。
  • 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複試。
  • 培力英語能力檢定測驗(BESTEP)聽讀及說寫總分760分以上。

【本條文適用113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

檢核認定可於入學後隨時提出申請。辦理認定時,請將測驗及格之成績單正本(有效期限內)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所辦登記備查。以英語為母語之外籍生得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2.修習本所開設或經本所公告之所外全英語授課課程6學分且及格。
3.通過本所辦理3MT活動:以3分鐘全英語演講,介紹博士論文研究成果。
4.博士研究生如遇特殊情況,無法於規定期限內通過英文能力檢核者,得 經導師同意提請所務會議討論。

(四)赴國外學術交流

自110學年度起,本國籍博士研究生畢業前需赴國外進行交流,條件包括以下各點,擇一完成,方得提出學位考試。
1.申請出國交換/研修(三個月以上)。
2.完成本所規劃之研究生(學期/暑期)國外研修課程或計畫(三個月以上)。
3.取得本校合作之境外大學雙聯學位。
4.在職身分學生(檢具在職證明)及其他因素(如懷孕、育嬰)無法長期出國交流,提出相關證明經所務會審議核定者,應符合下列彈性機制之一: 

  • 赴國外參與學術機構舉辦之國際會議發表論文一次。
  • 赴國外全程參與學術機構舉辦之工作坊或訓練營隊一次。
  • 訪學研究:赴國外學術機構進行與論文研究主題有關之訪問研究,須由對方機構(或學者)檢具邀請函;或來函同意前往訪學,訪學時間至少一星期,全程活動時間須有一半天數以上為訪學相關活動。

※出國前應檢附學術活動相關資料提報所務會議審核通過,返國後檢附相關出國證明與報告書。

(五)提報博士論文題目

1.博士研究生取得本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後,始得申辦「論文計畫書口試」(其實施要點由本所另訂之),通過後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論文口試。

2.博士學位候選人應於申辦「論文計畫書」口試前,須提報論文資料,包含題目、指導教授、口試委員名單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

3.博士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之選定,依本校「論文指導教授遴聘原則」規定,以聘請本所專任或本所校內合聘副教授以上教師為主要指導教授。若無符合學門專長或資格者,得另商聘本所專任、兼任、所(校)外之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教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並須於提報論文資料時,充分敘明理由(至少三百字),經提報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可聘任。

【本條文適用113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

※自110學年度起,本所每位專任教師每學年指導本所博、碩、碩專班學生論文人數,以各學制同一入學學年度(級別)註冊在學研究生最多三人,總量不超過八人為原則,特殊情形應提所務會議審議。

4.論文指導教授若退休或離職,仍可繼續指導,惟須另聘一位本所專任或本所校內合聘副教授以上教師共同指導。

【本條文適用113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

5.博士學位論文口試委員人選,由指導教授悉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之規定。其中須有一位為本所專任教師,另一位為校外教師。

 非上開「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二款規定之口試委員聘任資格者,須檢附經所務會議認定之紀錄。

6.博士學位候選人倘因故需變更論文指導教授,應事先繳交本所「變更論文指導教授申請表」,經提報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得變更。惟若於通過「論文計畫書」口試後始申請變更指導教授者,應重新辦理「論文計畫書」口試。

7.博士論文學位口試委員須與「論文計畫書」口試之成員相同;如有不同情形,須於申請論文口試前提報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得更改。

六、博士學位考試:

(一)學期之定義:上學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學期自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二)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且應於研究生申請之該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舉行。

(三)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1. 博士學位候選人應符合本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程實施要點」及本所「多元學習護照」制度、「論文發表點數」、「英文能力檢核」及「赴國外學術交流」之規定,且須在博士學位論文通過「論文計畫書」口試後,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論文口試。其中「多元學習護照」制度、「論文計畫書口試」實施要點由本所另訂之。
  2. 博士學位論文應依本校及本所「研究生學位論文格式規範」撰寫。博士候選人於完成論文初稿後,經指導教授之同意申請舉行博士學位論文口試,且最遲於口試二星期前,繳交論文口試本及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規定之「原創性比對結果報告」,提供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審閱。未能於期限前提交者,不得依申報時間舉行口試。
  3. 博士學位論文口試答辯以三小時為準,必要時得延長一小時。
  4. 博士學位論文口試之舉行以在中山大學校區(高雄市)為原則。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代表,且至少應有五人出席,始能舉行。其他相關規定悉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辦理。
  5. 博士學位論文口試,開放學生旁聽、見習;同一學期申報論文口試之博士研究生應有參加之義務。
  6. 博士學位論文口試成績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口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行口試,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規定應令退學。
  7. 博士候選人口試通過後,由本校授予政治學博士學位。
​七、畢業:

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始得提出畢業之申請。

博士論文經口試通過,如尚需修改,應於完成後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始得辦理離校手續。離校時須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規定上傳「論文定稿」、「論文定稿之原創性比對結果報告」、「研究生學位論文符合學術倫理規範聲明書」及「論文公開授權書」至本校畢業論文提交系統。再將論文平裝本(按社科院規定論文封面顏色)交予學校圖資處、教務處及本所各一本;同時另寄論文定稿電子檔供本所留存。

八、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若仍有未盡之處由本所所務會 議依個案情況討論審議。
九、本規定經所、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相關連結:畢業相關規定 、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 、碩博班學位考試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