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規定
在職專班修業規定
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入學後,最少應修滿三十六學分,包括一般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
-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課程每一科目三學分。
-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習學分,每學期最高修習學分數為十二學分,超修學分需事先經所務會議通過;外所修課(不含本所與外所合開課程)最多為三學分,惟外所兼任教師開授課程不得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多元學習護照
- 凡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簡稱本所)九十三學年度起入學新生,於第一學年第一學期開學由本所發給此護照。
- 本護照於持照人入學時使用,係為記載其修業期間參與專題演講、研討會等學術活動,並作為審核畢業資格之依據。
- 碩專班持照人須獲得本所舉辦之「專題演講」活動(外所舉辦者皆不予採認)認證達五場,始得申請參加學位考試。
提報碩士論文題目
-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最遲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提報所務會議核備。倘若因故變更,應事先繳交本所「變更論文指導教授申請表」,經提報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得更改。
-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之選定, 依本校「論文指導教授遴聘原則」之規定,以本所專任教師或本所校內合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為主要指導教授 ,若無符合學門專長者得另商聘本所兼任教師或所校外之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教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經提報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可聘 任 。 【本條文適用 113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自 110 學年度起,本所每位專任教師每學年指導本所博、碩、碩專班學生論文人數以各學制同一入學學年度(級別)註冊在學研究生最多三人,總量不超過八人為原則,特殊情形應提所務會議審議。
- 論文指導教授若退休或離職,仍可繼續指導,惟須另聘一位本所專任 或本所校內合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共同指導。 【本條文適用 113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
碩士學位考試 (含專業實務技術報告 )
- 需完成前述規定,方可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申請參加碩士學位論文口試前,應先通過「多元學習護照」制度規定(其辦法由本所另訂之)。
-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於完成論文後,經指導教授之同意申請舉行碩士學位論文口試,並應最遲於口試二星期前,繳交論文口試本;未能於期限前提交論文者,不得依申報時間舉行口試。
畢業
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始得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