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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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規定

在職專班修業規定

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1.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入學後,最少應修滿三十六學分,包括一般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
  2.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課程每一科目三學分。
  3.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習學分,每學期最高修習學分數為十二學分,超修學分需事先經所務會議通過;外所修課(不含本所與外所合開課程)最多為三學分,惟外所兼任教師開授課程不得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多元學習護照

  1. 凡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簡稱本所)九十三學年度起入學新生,於第一學年第一學期開學由本所發給此護照。
  2. 本護照於持照人入學時使用,係為記載其修業期間參與專題演講、研討會等學術活動,並作為審核畢業資格之依據。
  3. 碩專班持照人須獲得本所舉辦之「專題演講」活動(外所舉辦者皆不予採認)認證達五場,始得申請參加學位考試。

提報碩士論文題目

  1.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最遲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提報所務會議核備。倘若因故變更,應事先繳交本所「變更論文指導教授申請表」,經提報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得更改。
  2.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之選定,以本所專任教師學門專長為優先,若無符合學門專長者,經提報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可聘請本所兼任教師或外所(校)教師擔任,但聘請校外論文指導教授必須另聘一位本所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3. 論文指導教授若退休或離職,仍可繼續指導,惟須另聘一位本所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碩士學位考試

  1. 需完成前述規定,方可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2.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申請參加碩士學位論文口試前,應先通過「多元學習護照」制度規定(其辦法由本所另訂之)。
  3.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於完成論文後,經指導教授之同意申請舉行碩士學位論文口試,並應最遲於口試二星期前,繳交論文口試本;未能於期限前提交論文者,不得依申報時間舉行口試。

畢業

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始得畢業。

相關連結:畢業相關規定 、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碩博班學位考試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