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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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規定

在職專班修業規定

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1.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入學後,最少應修滿三十六學分,包括一般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
  2.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課程每一科目三學分。
  3.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習學分,每學期最高修習學分數為十二學分,超修學分需事先經所務會議通過;外所修課(不含本所與外所合開課程)最多為三學分,惟外所兼任教師開授課程不得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多元學習護照

  1. 凡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簡稱本所)九十三學年度起入學新生,於第一學年第一學期開學由本所發給此護照。
  2. 本護照於持照人入學時使用,係為記載其修業期間參與專題演講、研討會等學術活動,並作為審核畢業資格之依據。
  3. 碩專班持照人須獲得本所舉辦之「專題演講」活動(外所舉辦者皆不予採認)認證達五場,始得申請參加學位考試。

提報碩士論文題目

  1.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最遲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提報所務會議核備。倘若因故變更,應事先繳交本所「變更論文指導教授申請表」,經提報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得更改。
  2.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之選定, 依本校「論文指導教授遴聘原則」之規定,以本所專任教師或本所校內合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為主要指導教授 ,若無符合學門專長者得另商聘本所兼任教師或所校外之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教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經提報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可聘 任 。 【本條文適用 113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自 110 學年度起,本所每位專任教師每學年指導本所博、碩、碩專班學生論文人數以各學制同一入學學年度(級別)註冊在學研究生最多三人,總量不超過八人為原則,特殊情形應提所務會議審議。
  3. 論文指導教授若退休或離職,仍可繼續指導,惟須另聘一位本所專任 或本所校內合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共同指導。 【本條文適用 113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

碩士學位考試 (含專業實務技術報告 )

  1. 需完成前述規定,方可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2.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申請參加碩士學位論文口試前,應先通過「多元學習護照」制度規定(其辦法由本所另訂之)。
  3.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於完成論文後,經指導教授之同意申請舉行碩士學位論文口試,並應最遲於口試二星期前,繳交論文口試本;未能於期限前提交論文者,不得依申報時間舉行口試。

畢業

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始得畢業。

相關連結:畢業相關規定 、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碩博班學位考試相關法規專業實務技術報告代替學位論文之認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