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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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規定

碩士班修業規定(113級起適用)

一、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一至四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二、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1. 本所碩士班依教學與研究需要,就政治學領域設立「政治理論與思想 史」、「比較政治」、「國際關係」三個重點課群。
  2. 碩士研究生於一年級上學期開學,自選一重點課群為主修,並於一年級 下學期開學時另擇一課群作為副修。
  3. 研究生倘因故轉換主副修課群以一次為限,最遲應於一年級下學期開學 時,填具申請表經雙方課群導師或指導教授諮商同意。惟因超過申請期限或特殊事須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得變更。
  4. 碩士研究生最少應修滿三十三學分,包括二選一課程、主修與副修課群 必修課程各一科、主修課群選修課程三科,以及本所開設或當學期經本所公告之所外全英語授課課程、論文指導類課程各一科。
  5. 碩士研究生修習學分,每學期最高修讀學分數為十二學分,超修學分須 填具申請表事先經課群導師或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外所修課(不含本所與外所合開課程)最多為九學分,但不可計入主副修課群。
  6. 碩士研究生應於每學期開學正式上課時確實出席,未符合上述規定者, 授課教師得依學校「選課異常處理」之規定,以書面強制退選。學期中之請假、缺課次數以三次為限,超過者該科成績不計。
  7. 論文指導類課程限本所專任教師擔任。為配合開課程序,碩士研究生最 遲應於選修該課程之前一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期中考週結束前,經所屬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得選修。
  8. 碩士研究生課程各科成績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評定。
  9. 碩士研究生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應依本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 程實施要點」完成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程。
三、提報碩士論文題目
  1. 碩士研究生得於每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期中考週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提報所務會議核備。
  2. 碩士研究生申請論文學位口試前,須先通過「論文計畫書口試」為原則。若碩士研究生經指導教授審查同意得免辦理「論文計畫書口試」者,則由指導教授在填妥表格敘明該指導生的論文已具明確問題意識、該生已具充份論述能力、或該生已具論文寫作實力(例如曾出版論文或發表學術會議論文)等,送所務會議備查。「論文計畫書口試」實施要點由本所另訂之。【本條文適用 113 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
  3. 碩士研究生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之選定,依本校「論文指導教授遴聘原則」規定,以聘請本所專任或本所校內合聘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為主要指導教授。若無符合課群專長者,得另商聘本所兼任或所(校)外之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教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並須於選任指導教授時,充分敘明理由(至少三百字),經提報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可聘任。【本條文適用 113 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 ※自 110 學年度起,本所每位專任教師每學年指導本所博、碩、碩專班學生論文人數以各學制同一入學學年度(級別)註冊在學研究生最多三人,總量不超過八人為原則,特殊情形應提所務會議審議。
  4. 論文指導教授若退休或離職,仍可繼續指導,惟須另聘一位本所專任或本所校內合聘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共同指導。【本條文適用 113 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
  5. 碩士研究生倘因故需變更論文指導教授,應事先繳交本所「變更論文指導教授申請表」,經提報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得變更。惟若於通過「論文計畫書」口試後始申請變更指導教授者,應重新辦理「論文計畫書」口試。
  6. 碩士學位論文口試委員人選,由指導教授悉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之規定。其中須有一位為本所專任教師,另一位為所外教師。非上開「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二款規定之口試委員聘任資格者,須檢附經所務會議認定之紀錄。
  7. 碩士學位論文口試委員須與「論文計畫書」口試之成員相同為原則;如有不同情形,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得變更。
四、碩士學位考試

(一)學期之定義:上學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學期自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二)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且應於研究生申請之該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舉行。
(三)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1. 碩士研究生申請參加碩士學位論文口試前,應符合本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程實施要點」、本所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及本所「多元學習護照」制度之規定,並先通過「論文計畫書口試」(惟業經指導教授提報所務會議備查免辦理「論文計畫書口試」者除外)。其中「多元學習護照」制度、「論文計畫書口試」實施要點由本所另訂之。【本條文適用 113 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
  2. 碩士學位論文應依本校及本所「研究生學位論文格式規範」撰寫。碩士研究生於完成論文初稿後,經指導教授之同意申請舉行碩士學位論文口試,且最遲於口試二星期前,繳交論文口試本及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規定之「原創性比對結果報告」,提供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審閱。未能於期限前提交者,不得依申報時間舉行口試。
  3. 碩士論文口試,開放學生旁聽、見習,同一學期申報論文口試之碩士研究生應有參加之義務。
  4. 碩士論文口試之舉行,以在高雄市中山大學校區為原則。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代表,且至少應有三人出席,始能舉行。其他相關規定悉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辦理。
  5. 碩士論文口試成績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行口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規定應令退學。
  6. 碩士論文口試通過後,由本校授予政治學碩士學位。
五、畢業

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始得提出畢業之申請。碩士論文經口試通過,如尚需修改,應於完成後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離校時須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規定上傳「論文定稿」、「論文定稿之原創性比對結果報告」、「研究生學位論文符合學術倫理規範聲明書」及「論文公開授權書」至本校畢業論文提交系統。再將論文平裝本(按社科院規定論文封面顏色)交予學校圖資處、教務處及本所各一本;同時另寄論文定稿電子檔供本所留存。

六、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若仍有未盡之處由本所所務會議依個案情況討論審議。
七、本規定經所、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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